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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III期

药品名称

重组抗RANKL全人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应症

有高危骨折风险的女性绝经后骨质疏松症

癌种

骨质疏松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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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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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登记号:CTR20220557
项目用药:重组抗RANKL全人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应症:有高危骨折风险的女性绝经后骨质疏松症
疾病:骨质疏松症
实验分期:III期
申办方: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区域:
试验伤害保险:有
招募截止时间:

简要入排方案

入排标准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理解本研究的性质、目的和试验程序并且在研究中愿意遵守研究的受试者。
2 能自由行走的绝经后骨质疏松女性,年龄 60-90 岁(包括 60 岁和 90 岁)。
3 绝经后,定义为绝经时间>2年,即自发性闭经>2年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后>2年。如果双侧卵巢切除状态不明或已行子宫切除但卵巢保留者,可使用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U/L确认手术后绝经状态。
4 基于中心影像双能X线吸收检测法(DXA)骨密度(BMD)测量结果,受试者腰椎或全髋部位BMD T值在-2.5到-4.0之间,即-4.0
5 腰椎L1-L4区域至少有两个椎骨和至少一个髋关节可通过中心影像确认的双能X线吸收检测法(DXA)进行评估。

排除标准

1 可影响骨代谢的疾病:各种代谢性骨病,例如骨软化症或成骨不全;佩吉特病(Paget 骨病);库欣综合征;高催乳素血症;垂体功能减退症;肢端肥大症;多发性骨髓瘤;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或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2 甲状腺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仅已接受稳定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受试者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入选: 1) 如果TSH水平低于当地正常范围,则受试者不能参加研究。 2) 如果TSH水平升高(>5.5μIU/mL但≤10.0μIU/mL),但血清FT4在正常范围,受试者可以入选。如果血清FT4不在正常范围内,受试者不能参加研究。 3) 如果TSH水平大于10.0μIU/mL,受试者不能参加研究。
3 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受试者。
4 恶性肿瘤: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原位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癌或乳腺导管癌除外)。
5 吸收障碍综合征:吸收障碍综合征或与吸收障碍相关的各种胃肠道疾病,例如,克罗恩病和慢性胰腺炎。已知的钙吸收或维生素D吸收不良的受试者。
6 肾脏疾病导致严重的肾功能损伤,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
7 肝脏疾病: 1) 肝硬化; 2) 不稳定的肝病(定义为有腹水、肝性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或持续黄疸)。 3) 已知的或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胆道异常(除外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的胆结石及胆囊息肉)。 4)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检查呈阳性者,必须进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HBV DNA)滴度检测(超过1000拷贝[cps]/mL或200 IU/mL不可入组),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需进行丙肝病毒核糖核苷酸(HCV RNA)检测(HCV-RNA阳性不可入组)。 5) 严重的肝功能不全: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倍正常值上限(ULN);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2倍ULN;胆红素≥1.5倍ULN(当直接胆红素<35%总胆红素,可允许间接胆红素≥1.5倍ULN)。
8 研究者判断合并有心血管、脑血管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0 维生素D缺乏:定义为25-(OH)维生素D浓度小于20ng/mL。允许受试者补充维生素D后复查25-(OH)维生素D浓度。
11 血钙异常:当前低钙血症或高钙血症,定义为白蛋白校正的血清钙水平超出正常范围内。在血清钙筛查抽血前24h内受试者不得应用钙补充剂。
12 口腔、牙疾病:以往或当前有颌骨骨髓炎或颌骨坏死的证据;急性牙或颌骨疾病,需要口腔手术;计划行有创牙科手术;牙科或口腔手术未愈。
13 首次给药前2周,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或无法控制的感染。
14 1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或使用了胰岛素、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噻唑烷二酮、SGLT2抑制剂等药物治疗的2型糖尿病患者。
15 正在参加其他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或自其他医疗器、药物试验(非骨代谢相关药物)末次访视尚未达到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算起),而骨代谢相关药物需遵守相应禁用时限,抗骨质疏松试验药物需排除。对于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筛选失败,但尚未用药/给与临床器械治疗者,可以纳入本研究。
16 随机前接受过Denosumab及其生物类似药或Romosozumab及其生物类似药、组织蛋白酶K抑制剂给药。
17 接受过下列抗骨质疏松症治疗或影响骨代谢药物治疗者或中草药治疗者: 1) 随机前使用过双膦酸盐药物(口服或静脉给药)、氟化物或锶剂; 2) 随机前12个月内使用过甲状旁腺激素(PTH)或PTH衍生物,例如特立帕肽。 3) 随机前12月内使用过全身激素替代治疗(HRT)、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替勃龙、促同化激素类、睾酮、雄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4) 随机前12月内使用过降钙素、骨化三醇、α-骨化醇和维生素D类似物; 5) 随机前3个月内使用过以下任一种药物:肝素、华法林、抗惊厥药(苯二氮卓类除外)、全身使用酮康唑、西那卡塞、铝、锂、蛋白酶抑制剂、甲氨喋呤、口服或注射类糖皮质激素(每日用≥5 mg/日强的松对等药物超过10天)。 6) 在2周内使用任何一种中草药(如成分中含有上述影响骨代谢的药物,应遵循相应的骨代谢药物洗脱期)。
18 既往或者目前有髋部骨折或者椎骨骨折史(任1处重度或者多于2处中度)的受试者。
19 研究者判断的处于活动性骨折愈合期的受试者。
20 研究者判断骨折风险极高、必须立即使用活性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21 已知对研究方案所用治疗药物过敏,包括对地舒单抗有过敏史及对任何重组蛋白药物或HLX14或Prolia®中使用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22 有吸烟史或者目前吸烟者,不包括以下情况: 1) 不吸烟的受试者(至少筛选前2年内未曾吸烟且既往吸烟不超过5支/天); 2) 轻度吸烟受试者 (至少筛选前1周不能抽烟>1支且既往吸烟习惯<5支/天,吸烟时间<10年)。
23 滥用药物(毒品)或酗酒者,最近12个月内有酗酒或滥用药物的证据。
24 各种身体或精神疾病、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会阻碍受试者完成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浦东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

患者权益

交通补贴:1-200元/次 采血补贴:1-200元/次 (具体详细补助政策,以中心ICF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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